
向職業放貸人借款 法院認定合同無效
來源:法制日報
法制日報全媒體記者王瑩 通訊員陳立烽
日前,福建省上杭縣人民法院審結原告黃某與被告鐘某民間借貸糾紛一案,調解確認雙方簽訂的民間借款合同無效,鐘某返還黃某借款本金1萬元,不計利息。
2015年3月15日,鐘某向黃某借款1萬元,并向黃某出具借款合同一份,該借款合同載明,鐘某向黃某借到現金1萬元,月息2.5分。洛陽債權申報 鐘某借得款項后向黃某支付了至2016年12月前的利息,其后利息再未支付,也未將本金歸還,黃某為此訴至法院。洛陽債務糾紛 法官審查發現,黃某因民間借貸糾紛起訴他人的案件數在相應的期間達到一定的件數,被法院列入職業放貸人名單。
法院經審理認為,未依法取得放貸資格的以民間借貸為業的自然人從事的民間借貸行為,違反了我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十九條“未經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批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設立銀行業金融機構或者從事銀行業金融機構的業務活動”之規定,即違反國家限制經營、特許經營以及法律、行政法規禁止經營規定,應當依法認定無效。
本案中,黃某被法院列入職業放貸人名單,其與鐘某的民間借貸合同應確認為無效。經案件承辦法官釋法說理,黃某自愿與鐘某達成前述調解協議。
法官庭后表示,以營利為目的進行常業性放貸活動,屬于職業放貸行為。被法院認定為職業放貸人的,其案涉借款合同無效,所對應的高額利息法院不予支持。如果放貸人違反國家規定,未經監管部門批準,以營利為目的兩年內向社會不特定多人以超過36%的年利率出借資金10次以上的,還可能涉嫌非法經營罪而被追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