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離婚反悔原有協議 金錢給付不可撤銷
來源:法制網
法制日報全媒體記者:王瑩
通訊員:陳立烽
日前,福建省上杭縣人民法院審理了一起離婚后財產糾紛案件,判決被告應繼續履行離婚協議的全部內容。
蔡某與郭某于2008年1月登記結婚,后丈夫郭某違背夫妻忠實義務,婚內出軌并與第三者同居生活。2016年9月,雙方在簽訂離婚協議書后辦理了離婚登記手續。洛陽債務糾紛 離婚后,郭某按離婚協議約定履行了部分義務,但對于離婚協議約定的“男方每月付給女方人民幣2萬元整直至2036年9月止”的金錢給付義務卻一直未履行。2019年9月,蔡某一紙訴狀將郭某告上法院,要求郭某按約定支付已累計拖欠的72萬元。
郭某辯稱,其與蔡某離婚時簽訂的離婚協議不是其真實意思表示,且其中約定每月支付給蔡某2萬元的內容實際上是一種贈與。作為贈與方,其可以撤銷贈與。
上杭縣法院審理后認為,離婚協議是蔡某、郭某以解除雙方婚姻關系為目的,在自愿、平等的基礎上簽訂的,是夫妻雙方對子女撫養、共同財產分割以及債權債務等問題達成共識的真實意思表示,內容合法有效,雙方應受其法律約束,遂判決被告郭某應按離婚協議約定支付原告72萬元。郭某對判決不服,提起上訴。二審法院裁定駁回郭某的上訴請求,維持原判。
審理法官表示,當事人達成的以登記離婚或者到人民法院協議離婚為條件的財產分割、財產贈與協議,若雙方已經離婚,則離婚協議對雙方有效。本案中,蔡某與郭某已經辦理了離婚登記,以金錢給付義務為前提的離婚協議對雙方生效,不可撤銷,且離婚協議書中約定“男方每月付給女方人民幣2萬元整直至2036年9月止”,并未體現訟爭款項為贈與,故該辯解無事實和法律依據,法院不予采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