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權收益權是金融市場需求的產物,其規避了債權轉讓的某些限制,實踐中因債權收益權轉讓產生爭議時,由于沒有明確的法律或監管規定,司法機關對于這一概念的本身定性也無法給出清晰的權威性答案,債權收益權轉讓游走于法律和監管的邊緣,但并非說其在使用過程中就毫無風險。洛陽債權債務 基于以上的原因,債權收益權轉讓可能存在以下法律風險:
1、由于債權收益權的轉讓并不需要進行轉讓公示,存在轉讓方將債權收益權對應的原債權再次轉讓給其他第三方或在原債權上設定擔保等權利負擔的風險;
2、若原債務人無法清償,受讓方無法直接向債務人主張權利;
3、因原債權并未實際轉讓,無法實現債權資產與轉讓方的破產隔離;
基于以上分析,可以看出債權收益權轉讓協議中風險的承擔人主要為受讓方。在實務,受讓方一般只能通過合同條款對可能出現的風險加以規避。常見條款如:特定情形下提前回購條款、回購金額及期限不可撤銷條款、債權擔保出現不能執行時轉讓方補足條款等。
債權信托收益權轉讓內容
1、享受信托利益的權利,具體什么是信托利益,因為法律上沒有明確定義,個人認為可包括如下兩部分:
(1)信托財產管理運用產生的收益,即超出信托本金的部分。
(2)信托終止時的剩余信托財產。但需要注意的是,這個部分并不當然構成信托利益的一部分,信托法第五十四條規定,信托終止的,信托財產歸屬于信托文件規定的人;信托文件未規定的,按下列順序確定歸屬:(一)受益人或者其繼承人;(二)委托人。如果信托文件規定了剩余信托財產歸屬于受益人以外的其他人,則這部分財產不構成信托利益的一部分。這一點很重要,一個為信托受益權轉讓留下余地的信托合同應該明確規定,剩余信托財產構成信托利益的一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