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案情
2019年4月8日被告王某建以購買房屋為由向原告王某萍借款10萬元,被告王某建出具借條一張,雙方約定借款期限為1年,月利率為百分之1,并承諾若到期不還款自愿承擔訴訟費、律師費以及保全費等實現債權的一切費用。在借款到期后,被告王某建通過銀行轉賬的方式還本付息共計6.2萬元,并重新向王某萍出具借條一份。經多次催要,被告王某建一直怠于履行還款義務,故訴至法院。
裁判
洛陽市澗西區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合法的債務應當清償。本案中,以轉賬憑證、借條為證,被告王某建、田某平與原告之間借貸關系明確,借款應當償還。故被告王某建、田某平應在判決生效后十日內償付借款5萬元及利息、律師費8000元、保全擔保費500元。
被告王某建、田某平對判決結果沒有異議,該判決已生效
評析
本案為民間借貸中的借款糾紛,雙方已約定還款日期,并就利息數額進行約定,且約定利息受法律保護。債權人保留了借款有關證據,有借據與轉賬憑證的支撐,證據鏈完整。債權人通過法律手段維護了自己的合法權益。